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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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9-03-07
 

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郧西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对在校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它是对学生进行规范教育的重要依据。为了全面贯彻这一规范,促使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和实施,必须执行综合教育、知行统一、从严要求、群管群治的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贯彻的实施,由党总支、校委会统一领导,政教处具体执行,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及全体教职工密切配合,确保本《实施细则》认真落实。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时,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次数多少、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家庭教育、留校察看、退学(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条:违纪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将做为对其处分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可根据其态度,*上或*下一档。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节者(迟到或早退二次计旷课一节);

2、男生留长发、染发、剃光头,女生烫发、染发、化妆、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4、喊叫侮辱性绰号,语言、行为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

5、进营业性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两次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十节者(计算方法同前);

2、男生留长发、染发、剃光头,女生烫发、染发、化妆、戴首饰,屡教不改者;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并处赔偿;

4、未经允许动用他人物品,拆看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进营业性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场所经教育不改者;

6、男女生非正常交往者;

7、撕、擦、涂改布告、公告、通知者;

8、租、看色情、凶杀、迷信书刊或音像资料者;

9、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者;

10、不讲究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屡教不改者;

11、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12、被动参与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3、不服从管理,顶撞教师或学生干部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三十节者(计算方法同前);

2、侮辱、漫骂教师或学生干部者;

3、敲诈、勒索协从者;

4、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不报告或隐瞒为其提供方便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家长领回,进行家庭教育

1、违犯学校规定,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或态度恶劣者;

2、违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校者;

4、屡次违犯班级制度且无悔改表现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之处分

1、一学期旷课达四十节者;

2、参与敲诈、勒索造成极坏影响者;

3、参与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赌博达三次或提供赌具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之处分

1、违犯安全管理制度,经家庭教育不改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违犯班规校纪者;

3、进营业性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屡教不改者;

4、聚众赌博组织者;

5、偷盗、骗取、哄抢少量公、私财物者,并处退赔赃物、赔偿损失;

6、男女生非正常交往经教育不改者;

7、确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或影响其本人、他人生命安全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之处分

1、敲诈、勒索为首者;

2、持械行凶、雇凶打架或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

3、聚众斗殴组织者;

4、受公安机关传询并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5、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

6、在社会上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受处分期间,又违犯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给予原处分以上档次处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以外的违纪行为,经校委会研究,可比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违法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每月须向政教处上交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六条:正常处分时限:警告为三个月,记过、记大过为一学期,留校察看为一学年。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认错态度好、进步十分明显、表现突出,由本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审签,报政教处,经学校研究批准,可提前撤消处分。没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研究,可延长其处分期。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