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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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08-24
郧西县第四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严格校纪、校规,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处分等级
每位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将视其违纪情节轻重、错误性质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点名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半年至一年为期)
(七)勒令退学
(八)开除学籍
说明:学生在受处分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领回家教育。
第二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政教处审批,学校备案。
(二)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政教处核定,学校核准。
(三)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核定,报教育局批准。
(四)政教处在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将与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第三条 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高中学生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应受到处分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5—30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0一60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说明:各种集体活动、劳动每缺一次计旷课1课时,课间操每缺三次计旷课1课时,各种迟到、早退每三次计旷课1课时。
第四条 缺交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以下次数,应受到处分
(一)缺交作业达到5科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二)缺交作业达到15科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缺交作业达到40科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交作业达到50科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缺交作业达到60科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缺交作业达到70科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缺交作业达到80科次以上(含80科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注:抄袭作业等同缺交作业。
第五条 影响教学秩序、破坏公共卫生、损坏公物设施,给予处分
(一)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正常教学,在教室或寝室内玩手机、MP3、MP4等,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二)不尊敬师长,无理顶撞教职工者,给予警告处分;无理顶撞教职工,拒绝认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轻重及态度,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四)故意破坏各种教学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破坏学校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给予处分
(一)直接或间接邀约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滋扰校园秩序,或干扰正常管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同学间动手打架,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好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作伪证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打架事件已被制止,事后又引发事端报复打人,或有威胁行为,加重处分。
(三)以上违纪者,如需赔偿医药费和其它费用时,要通知当事人家长或监护人到校协调相关赔偿事宜。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打架斗殴事件,同时还要移交派出所处理。
第七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应受到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仪表规定,有损中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教育仍不悔改,加重处分。
(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抽烟、酗酒,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加重处分。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离家出走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五)有意欺辱他人和侮辱他人人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坏、私拆他人邮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传播所拆邮件内容,加重处分。
(七)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改或撕毁通知、布告等各种形式的告示,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处分
(一)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及认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考试(考查、测验)时,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场环境,不服从监考教师正常管理,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品行不端,违反法规,应受到处分
(一)对骗取、抢劫、偷窃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如数追回财物,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隐匿或制作淫秽书刊、录像、网页、碟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传播、复制、隐匿或制作反动物品、传单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管理、教学、教育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除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追究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
其它违纪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规定要求,比照以上条例,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住校学生违反《住宿学生管理办法》,应受到处分
住校学生违反《住宿学生管理办法》,按照《住宿学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撤消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除外),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到规定时限,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经政教处核准后,予以撤销其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经教育不改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补充规定
(一)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时则从档案中取出该材料。
(二)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撤销时,不得参加各种奖励的评定。
(三)受到处分的借读学生,取消其借读资格。
郧西县第四中学
200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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