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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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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教发〔2019〕82号
郧西县教育局
关于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代扣代缴的
通 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局属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教育实际,决定从2020年元月1日起,施行从教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这一规定,借鉴其他单位作法,并考虑到每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缴纳断档直接影响教职工购房贷款这一实际,加之日常收款过程中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决定在全县教育系统施行从教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制度。
二、实施时间
自2020年元月1日起,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在职教职工从当月工资中,统一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三、实施办法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年审文件要求,由各预算单位按时(每年7月份)到郧西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完成年审工作,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将本单位职工公积金个人月缴存明细表,交县教育局财务与发展规划股备案。其中,2020年上半年代扣代缴月金额,均由各单位2019年7月年检时核定提供。
2.各预算单位每月15日前,向县教育局财务与发展规划股报送下月本单位《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变更清册表》,报送时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变更的单位不用报送。
3.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公积金系统中的教职工账户合并、身份证号核对更正、联系电话变更等基础性工作。
4.县教育局根据各预算单位年审明细,在核算当月工资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统一代扣后,代缴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公积金管理部门分月上账到个人账户。
四、有关要求
1.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职工变动、信息核对、账户合并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本单位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2.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教职工查询、理解和运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郧西县教育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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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